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試算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TaxCalculate3.jsp&ctNode=10774
試算土地增值稅需先申請〝土地謄本〞後再進入試算網站
自用增值稅條件:
1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出售前一年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
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4一人一生僅能使用一次
5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
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財產交易所得稅
A 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B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的所得(請依期貨商製發的年度利率類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彙計單填寫)。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註: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核實認定,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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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核定「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第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
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
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
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
之。
綜合整理重購退稅之出售地需符合下列條件:
1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出售前一年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
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4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5出售與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需同一人
重購退稅之新購地需符合下列條件:
1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
3重購退稅後5年不得移轉,亦不得改變用途(出租、營業、他人設籍)
4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5出售與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需同一人
資料來源:太平洋房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