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內授營宅字第1000807566號
主旨:公告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5點、第7點。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
(一)租金補貼:10,200戶。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743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9月23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
-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 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七、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補貼期限最長2年。
九、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額度、優惠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
機構規定辦理。
十、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一)申請書。
(二)當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
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
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
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
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十一、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
申請者, 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
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
日前一個月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其主要
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
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二、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
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三、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
十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
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辦理。
十六、本住宅補貼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得與財政部99年12月1日起實施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方案」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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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二次公告受理申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
縣市別 |
購屋貸款戶數 |
租金補貼戶數 |
台北市 |
2,001 |
1,900 |
高雄市 |
1,379 |
1,310 |
新北市 |
1,970 |
1,870 |
台中市 |
1,210 |
1,149 |
台南市 |
889 |
844 |
宜蘭縣 |
171 |
163 |
桃園縣 |
666 |
632 |
新竹縣 |
120 |
114 |
苗栗縣 |
184 |
174 |
彰化縣 |
362 |
343 |
南投縣 |
120 |
114 |
雲林縣 |
170 |
162 |
嘉義縣 |
156 |
148 |
屏東縣 |
329 |
312 |
台東縣 |
127 |
121 |
花蓮縣 |
204 |
194 |
澎湖縣 |
54 |
51 |
基隆市 |
164 |
155 |
新竹市 |
232 |
220 |
嘉義市 |
188 |
179 |
金門縣 |
44 |
42 |
連江縣 |
3 |
3 |
合計 |
10,743 |
10,200 |
註:1.本表計畫辦理戶數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依各直轄市、縣(市)無自有住宅家庭戶數佔全國無自有住宅家庭戶數之比例分配。
2.本表計畫辦理戶數係按本方案100年度計畫辦理戶數減第1次公告受理申請之核定戶數。
附件二 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受理申請單位
縣 市 別 |
受 理 單 位 |
地 址 |
電 話 |
臺北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居住政策及服務科 |
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 |
(02)2321-2186 |
高雄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07)336-8333轉2649~2651 |
新北市政府 |
城鄉發展局企劃建築科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
(02)2960-3456轉3391~3393 |
臺中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 |
臺中市民權路99號 |
(04)2228-9111轉64601~64606 |
臺南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
永華市政中心: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
(06)299-1111轉1347、1148、8062、8383~8384、8529,(06)298-2844 |
都市發展局區域計畫科 |
民治市政中心: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
(06)633-4251 (06)632-2231轉5231~5232 |
|
宜蘭縣政府 |
工務處下水道科 |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03)925-1000轉1351~1354 |
桃園縣政府 |
城鄉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
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
(03)332-2101轉5710~5713 |
新竹縣政府 |
國際產業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03)551-8101轉2359 |
苗栗縣政府 |
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及國宅科 |
苗栗市府前路1號 |
(037)357-741、559-872 |
彰化縣政府 |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
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
(04)722-2151轉0574、0575 |
南投縣政府 |
建設處城鄉發展科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049)222-0711,222-2106轉364 |
雲林縣政府 |
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
(05)5522183、(05)5522000轉2183 |
嘉義縣政府 |
工務處公用事業科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 |
(05)362-0123轉146~148、400、401 |
屏東縣政府 |
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及住宅科 |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
(08)733-2434 (08)732-0415轉3321、3322 |
臺東縣政府 |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089)346-850、353-296 (089)326-141轉334~336 |
花蓮縣政府 |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03)824-2688 (03)822-7171轉536、537 |
澎湖縣政府 |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06)927-2203、927-0690、927-4400轉267、505、506 |
基隆市政府 |
都市發展處國宅科 |
基隆市義一路1號(後棟5樓) |
(02)2422-4030 (02)24201122轉1822~1824、1825 |
新竹市政府 |
都市發展處國民住宅科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03)521-6121轉289、384、492 |
嘉義市政府 |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
(05)225-2712,225-4321轉214 |
金門縣政府 |
建設局都市計畫課 |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082)312-877 |
連江縣政府 |
建設局工商管理課 |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
(0836)22975 |
附件三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下列金額
單 位:新台幣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下列金額 |
|
租金補貼 (60%分位點) |
前二年零利率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80%分位點) |
|
臺北市、新北市 |
180萬元 |
247萬元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
128萬元 |
184萬元 |
臺灣省(臺灣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119萬元 |
166萬元 |
資料來源:依據行政院100年1月13日院臺建字第1000090672號令發布實施「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之參考資料-「九十九年家庭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法分配情形表」計算得之。
附件四 評點基準表
評點項目 |
評點內容 |
權重(分) |
評分 |
|
家庭年收入 |
第一級 |
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八萬元以下 |
加五十 |
|
第二級 |
四十六萬元以下 |
加四十 |
||
第三級 |
六十二萬元以下 |
加三十 |
||
第四級 |
七十七萬元以下 |
加二十 |
||
第五級 |
九十一萬元以下 |
加十 |
||
家庭成員具右列條件 (可複選) |
身心 障礙者 |
重度身心障礙者及以上 |
加七/人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
||
重大傷病者 |
加三 |
|
||
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加三 |
|
||
單親家庭 |
加三 |
|
||
原住民 |
加三 |
|
||
育有子女數 |
四人以上 |
加七十 |
|
|
三人 |
加五十 |
|
||
二人 |
加三十 |
|
||
一人 |
加十 |
|
||
子女除外之家庭成員人數(含申請人)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
四人 |
加二 |
|
||
三人 |
加一 |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目前已結束該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並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九 |
|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 |
減八 |
|
||
曾接受政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六 |
|
||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減四 |
|
||
曾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
減四 |
|
||
曾接受政府興建住宅補貼 |
減四 |
|
||
目前仍具有政府住宅補貼資格(註1) |
租金補貼 |
減十 |
|
|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註2) |
減十 |
|
||
持有合計四十平方公尺以上非住宅之不動產(註3) |
減十 |
|
||
分數合計 |
|
|
|
註1:指正接受政府住宅補貼者或已取得政府各年度政府住宅補貼有效證明文件,但目前尚未接受補貼者。
註2:不含內政部辦理之「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註3:例如土地、店舖、辦公室,不含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或納骨塔。
附件五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
貸款額度 |
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
|||
償還年限 |
最長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含第一年、第二年) |
|||
優 惠 利 率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零利率 |
|
第三年起至第二十年止
(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以下者適用) |
第一類 |
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 |
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之低收入戶。 2.身心障礙。 3.重大傷病。 4.單親家庭。 5.原住民。 6.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災害災民。 |
|
第二類 |
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 |
家庭成員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
||
備註 |
1.郵儲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簡稱。 2.政府補貼利率:議定利率減優惠利率。 3.議定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 4.第三年起之利率,對於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者,不提供優惠利率(政府不予補貼利率),依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辦理(償還年限不受限)。 5.家庭年收入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如附表四。 6.償還年限最長三十年僅適用於一百年度(含)以後之核定戶。 7.第二十一年起之利率,對於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以下者,不提供優惠利率(政府不予補貼利率),依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辦理。 資料來源 http://ehi.cpami.gov.tw/Net/subsidy/youngmarried_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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